- 江平《民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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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71字
- 2025-02-18 06:20:44
第十一章 民法上的时间
一、概念题
1.取得时效(北邮2006年研)
相关试题:民法上的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
答: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诉讼时效(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3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之客体(清华大学2004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4.除斥期间(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北邮2008年研)
答: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5.期限(北科2007年研)
答:期限,即期日和期间。期日,指一定的时间点,即不可分或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属于静态的时间;是人们在时间之流中指定的一点,学者常将其比喻为几何学上的点。期间,指一定的时间段,即期日与期日之间,也即自某一时间点始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属于动态的时间,有其开始和终止;是人们在时间之流中截取的一段,学者常将其比喻为几何学上的线。
6.特别诉讼时效(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答: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简答题
1.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时效制度的意义及基本分类。(中南财大2004年研)
答: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1)时效的分类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作了规定。
(2)民法时效制度的作用
①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持续一定的期间时,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实行时效制度,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稳定法律秩序。
②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作用之二在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利的丧失或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使权利人取得权利,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③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即认为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不受法律保护,便于及时确定法律关系。
2.什么是诉讼时效的起算?因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上交2007年研)
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辨析: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北师2008年研)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就应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三种。
(2)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4.辨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里的“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首都师范2010年研)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的特点主要有:①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请求权。②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只是丧失了司法保护请求权,权利人仍然享有原权利。
题目中提到的“一年”的期间针对的是撤销权,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因而不符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另外,1年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就会丧失,因而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特征。因而,题目中提到的“一年”是一个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而该说法是错误的。
5.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北化工2007年研)
相关试题: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与事由。(天津商业大学2014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是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
(2)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民法通则》对“其他障碍”的事由未予列举,根据《民通意见》第172条和《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1条及通说,下列事由可视为“其他障碍”:
①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无论行使权利或者受领权利,均可能陷于不能,故为时效中止事由。
②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于此情况下,无论是权利行使或者权利受领,均陷于不能,故为时效中止事由。
③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夫对于妻或者妻对于夫,其行使权利不困难,但因相互信赖以致对权利行使多不计较,基于伦理的考虑,通说认为婚姻关系的持续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④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通常因法定代理关系的存在而不能,故通说认为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的,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⑤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如权利人被人蛇集团贩卖到国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主张权利。
⑥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由于事物本身的不断发展,时效中止原因的外延亦具有不确定性,凡是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情况,都应视为时效中止的事由。
6.时效中断与时效中止的异同。(山东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民法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首都师范大学2014年研)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名词解释,中南财大2003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1)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相同点
诉讼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都是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
(2)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不同点
①产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之后的任意时间。而诉讼时效中止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②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中止时效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
③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即只对使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诉讼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至届满为止。
7.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北师2007年真题;北邮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适用对象等方面的区别。(上交2005年研)
(2)比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异同具体包括: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同点
①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性质上均属于法律事件。
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直接目的均在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相反,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②适用的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③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④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⑤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8.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简述我国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北科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及法定事由。(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保护。起诉表明权利人正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类推适用,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或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3)义务人承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构成认诺。
9.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中财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人大2004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
答: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时效区分为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两者区别如下:
(1)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法律效果为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法律效果为权利效力减损。
(3)适用范围不同。依取得时效取得何种权利,在罗马法仅限于取得所有权。后各国民法均有发展,将其取得财产权的范围扩张至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但都有一定的范围限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哪些民事权利。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但依学理解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以外财产权之请求权。
(4)成立的要件不同。普通取得时效的要件是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以及法定期间的经过;诉讼时效的要件是权利不行使以及法定期间的经过。
(5)中断事由不同。取得时效的中断事由分为自然中断事由与法定中断事由。自然中断事由是指依法占有丧失之中断,主要包括:①占有意思改变;②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③占有为他人所侵害而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④占有物偶然丧失未在法定期间内恢复其占有;⑤占有性质改变,即占有的和平性、公然性变为带有暴力威胁或隐秘的占有。法定中断事由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权利人起诉或向占有人请求,以及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等引起取得时效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6)取得时效无中止事由,诉讼时效有中止事由,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另外,诉讼时效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延长,而取得时效则没有延长的情形。
10.简述诉讼时效的客体。(人大2009年研)
答: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标的,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设明文,应区分类型予以处理:
(1)债权的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定金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如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都属诉讼时效的客体。
(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侵权请求权,是指《民法通则》第134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此类侵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通说主张应区别而论。若请求权人到期不行使权利,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必要的,就应适用诉讼时效,如动产所有人就以占有作为所有权公示方法的动产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若请求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无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就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鉴于身份关系的性质,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并非诉讼时效的客体。
(4)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如通行请求权、排水请求权、日照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5)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1.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中财2010年研)
答:(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2)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其他障碍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①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其他构成行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决定之。
(3)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4)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与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入总的时效期间。
12.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观点?请说明,我国实践中采何种观点?(上海海事大学2009年研)
答:(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果的不同观点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主要包括:
①《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
②《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
③《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消灭。
(2)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①抗辩权发生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②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时效利益的抛弃
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三、论述题
1.试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山东大学2007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
答:(1)诉讼时效的含义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取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诉讼时效的效力的适用范围
①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包括:a.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b.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赔偿损失请求权。c.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不当管理的赔偿损失请求权。d.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e.其他债权请求权。
②继承权请求权
我国法律承认继承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继承法》第8条)。在有多人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是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适用于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请求权。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有争议。
上述请求权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为宜。理由如下: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适用诉讼时效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b.从实务角度讲,妨碍和危险具有持续性,侵害有持续性的才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确定其起算点有一定难度,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时操作上较为方便。
返还财产请求权(又称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三说:a.否定说。b.有限肯定说。c.区别说。其中否定说较为妥当,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取得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样可以达到既充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又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还可以避免返还原物请求权既适用取得时效、又适用诉讼时效而产生的困扰。特别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占有人有权拒绝返还原物,这样就使所有人实际上几乎丧失了所有权,对所有权保护不够充分,尤其是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的情况下,对所有权的保护更加不足。
④人身权请求权
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人格权发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侵害人格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本人认为,侵害人格权产生的赔礼道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基于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时过境迁,赔礼道歉无实质意义。
⑤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例如,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股息支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的利益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议决后,公司和股东之间形成了关于股息、红利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⑥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例如防止危险建筑物倒塌请求权、基于地界争议发生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⑦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其实质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离婚后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或侵占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2.评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制度。(苏州大学2007年研)
相关试题:试论诉讼时效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中山大学2005年研)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1)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①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如该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者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②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称为自然债。属于此种主张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等。
③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采用此主张的有《德国民法典》等。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我国立法和现行司法解释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诉讼时效适用用范围主要有:
①债权请求权。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等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②继承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承认继承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③人身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基于人格权发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有基于纯粹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例如恢复亲属关系状态为目的的请求权,包括父母对第三人请求交还未成年子女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④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合伙人身份而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股息支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⑤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例如防止危险建筑物倒塌请求权、基于地界争议发生的请求权等,不适用诉讼时效。
⑥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如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其实质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
⑦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适用于侵害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绝对权的请求权
(3)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时间,该权利的行使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二: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是指当事人无法控制的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
②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法定事由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6)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7)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四、案例分析题
1.2000年的8月原告薛明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忠1990年8月向原告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提供有李忠字迹的借条(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归还了其中的800元,尚欠7200元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支付滞纳金及利息。被告李忠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供的是假借条,况且原告提供的借条是1990年的日期,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因被告不愿交鉴定费而未对借条予以鉴定。(中南财大2001年研)
问:
(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哪些基本原理?
(2)作为审判法官,如何认定借条的真伪?如何处理此案,其法律和法理依据是什么?
答:(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基本原理。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薛明称被告李忠于1990年8月向其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曾于1997年至1999年间归还其中80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偿还剩余款项。而被告李忠的抗辩理由包括两项,一是声称借条为假,二是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假设借条为真来讨论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条系1990年8月所写,虽然距提起诉讼时已经年代遥远,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完全可能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了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须证明以下几点:①自1990年到1997年间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使债权的强制力得以保持;②自1997年到1999年确有被告还款一事。至此,将各个阶段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联系起来,可使该债权的法律强制力一直保持到诉讼时。
(2)作为审判法官,对于借条的真伪应当凭借这样几点:①尽量找一些可对照的材料,以防出现重大失误;②要求被告进行鉴定,并向被告讲明,如果拒不进行鉴定,可能因未尽到举证责任而被推定为借条为真。因为借条是原告举出的初步证据,如果没有相当的反证,应当认定借条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
2.2000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2000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就确定是甲将其打伤的结果。2001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节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达成协议。2002年4月,乙起诉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上海海事大学2007年研)
(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答:(1)甲乙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案中甲乙的纠纷属于该条规定之“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形。
(2)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1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2000年2月甲将其打伤时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甲于2000年2月发生1000元的医疗费,故诉讼时效应从该日开始计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请求的诉讼时效从2000年10月乙向医院支付该3000元医疗费时起算。虽然甲的侵权事实发生在2000年2月,但是对于脾脏肿大的事实,乙于2000年10月到医院检查后才得知,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对该3000元的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10月乙得知医院检查结果时起算。
(4)乙要求人们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纠纷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民通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根据该规定,虽然调解未达成协议,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仍然中断。
(5)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仍然可以到法院起诉,只是丧失了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乙仍有权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