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私有农业社会收入分配思想
中国的土地私有农业社会起自春秋时期的鲁国,终于清末,前后延续两千多年。这一时期,产生了许多对收入分配很有价值的见解,对我们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一 “黄老之学”与董仲舒
汉朝的治国理念,经历了由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向儒家思想的转变。在汉朝建立之初,由于秦朝的搜刮,加上长年的战争,国家经济遭受了巨大的打击。一度出现了“自天子不能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的尴尬局面。汉初统治者采用无为而治的方法“与民休息”。通过尽量少地干扰社会经济生活,使经济恢复。在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收入分配思想是“轻徭薄赋”(《汉书·昭帝纪》)。
经历了“文景之治”(前178~前144年),汉朝的经济实力得到了恢复,财富有所积累,社会经济发生了新的变化。地主阶级为增加财富进行土地兼并,社会贫富差距拉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汉代的收入分配思想及政策发生了转变。
董仲舒(前179~前104年)是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思想家,其收入分配思想主要有两点。一是,限制收入分配差距。二是,限田。在限制收入差距方面,董仲舒认为过大的收入差距会产生不良的后果:“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由此,社会将动荡不安。所以统治者应当实现适当的收入差距,做到“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
限田,是董仲舒限制收入差距的具体政策。土地私有农业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土地的分配状况是否合理在相当程度上也就决定了收入分配是否合理。针对当时社会上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加之赋税、徭役和地租沉重的状况,董仲舒主张,限制富裕地主的土地数量:“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也就是说,虽然复活井田制已不可能,但仍不妨模仿一下古制,限制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补给那些不足的人。
《盐铁论》是桓宽所著的一本记录汉朝一次“盐铁会议”的政论性文集,其中也包含了收入分配的思想。在这次会议上,以桑弘羊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和各地推举过来的“文学”“贤良”在关于是否应当坚持盐铁国家专营等问题上进行了辩论。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这次辩论讨论的是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桑弘羊认为,国家利益高于民众利益,而“文学”“贤良”则认为国家不应当“与民争利”。辩论的结果是桑弘羊获胜,但最终“盐铁专营”政策还是被废止。
二 杨炎与两税法
杨炎(727~781年),唐德宗时宰相。鉴于安史之乱后唐朝社会所发生的变化,杨炎进行了两税法改革,是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中国从北魏到唐代中期实行计口授田的均田制度。计口授田是指政府根据所掌握的土地数量,授予每口人几十亩桑田和露田。桑田可继承,而露田在年老或死亡后要收回。北齐、北周、隋、初唐时均沿此制。
唐中叶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新的土地开垦,国家更加难以准确掌握土地所有关系。安史之乱(756~763年)导致经济凋敝,人口减少以及战乱期间人口大量流动,更进一步加剧了国家准确掌握土地所有关系的困难。这样,唐朝当时实行的均田制越发失去可操作性,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均田制条件下,税负按丁和按亩征收之间差别不大。但当土地兼并以及国家并不准确掌握土地所有关系的条件下,再按亩均征税则必然导致田地多于均田的人少赋税,而田地少于均田的人多赋税。据此杨炎认为,过时的均田制是导致贫富差距加大的主要原因。
杨炎主张实行一种全新的赋税制度:对于土地兼并而带来的田亩的变动,他提出确立新的标准,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80年,唐代宗在位期间)的垦田数为标准进行征收。对于户口,他则主张“以资产为宗,不以丁夫为本”,这也就改变了之前以人头税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对于税额收取的办法,他则主张将其折钱收取,不再收取实物。因其规定在夏秋两季收取赋税,故称两税法。
两税法对收入分配影响最重要的一点是,废除人头税而以资产为标准征税,使得拥有田地多寡的因素被纳入到了赋税计量之中,抑制了地方豪强富户逃避、转移赋税。由此打击了豪强隐匿土地、隐藏人口。
杨炎将原来的“租庸调”合并为户税和地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户主,一律按照现在居住地为标准登记户籍,并按照资产的多少缴纳户税,根据土地多少缴纳地税。
两税法的实行是以北方藩镇力量强大,拥兵自重,局部纳税,截留税款为背景的。这样,割据势力相对较弱的南方承担了较为沉重的纳税负担。两税法的实行扩大了税源,增加了税收,减轻了南方地区的赋税压力,起到了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作用。
由于两税法提出之时唐朝已经进入了衰落时期,腐败的官僚体系没有能够完全贯彻两税法,所以这次改革成效有限。
三 王安石及其改革
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临川人。为了解决宋朝内忧外患的局面,在宋神宗的支持下,他先后颁布青苗法、保甲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以及方田均税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了大规模改革,史称“熙宁变法”或“王安石变法”。
当时宋朝的统治岌岌可危。一方面,阶级、民族与政权内部派系三对矛盾尖锐对立。另一方面,政府面临着冗兵、冗员、冗费与积贫积弱的问题。
王安石的改革与收入分配相关的涉及土地、高利贷和劳役三方面。在土地问题上,宋朝实行的是“不抑兼并”的政策,导致了富裕地主可以积聚大量土地。大地主隐瞒土地,逃避赋税。王安石针对这一情况提出了方田均税法,即重新丈量土地,根据实际测量结果,决定地税数量和赋税主体。减轻普通农民的赋税负担。不过他依然坚持“不抑兼并”。
在高利贷问题上,针对青黄不接时农民易陷入高利贷盘剥的情况,提出青苗法。具体实施办法为,在青黄不接时,国家将一定数量生产资料贷给农民,等到农民收获粮食,再将贷出粮食连同利息一起归还。这样一来农民就可以摆脱高利贷的盘剥,同时实现国家收入的增加。只是实际运行中由于利息太高,这一政策演变成政府盘剥农民的手段。
关于劳役问题,王安石提出了“免役法”。这是针对宋朝的“衙前”制度等劳役制度提出的。劳役制度要求人民轮流为政府提供劳力的服务。在宋朝,劳役制度是一种比较沉重的负担,大量占据服役者生产劳动时间,很容易导致生产荒废。而社会上的官僚阶层,大姓富户则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劳役。为解决这一问题,王安石提出将由下等人民服的劳役改由政府出钱雇佣上等人服役。中等收入居民出“助役钱”代替服役,下等人民则完全取消劳役。由此既减轻了穷人的负担,同时也打击了富人逃避劳役。
但是,由于王安石的改革操之过急,且用人不当,不仅招致朝廷中保守势力的反对,同时也未得民心,最终改革失败。
四 王夫之、顾炎武等收入分配思想
明末清初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一个高峰。在这个时期,思想家们呼唤改革,产生了新的经济思想。主要代表人物有王夫之、顾炎武等。
王夫之(1619~1692年),衡阳县人,字而农,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他的收入分配思想很有创新性。一是他反对行业歧视,反对“重农抑商”“以农为本”。在他看来,各行各业都创造了财富。正是由于人们从事了各行各业不同的工作,“是故中国财足自亿也”。所以政府不应当向工商业征收重税。二是他不赞同人为干涉贫富差距。在他看来,将富人的财产分割给穷人,无异于“割肥人之肉,置瘠人之身”,而这样做“瘠者不能受之以肥,而肥者毙以”。依据这样的思想,他认为在田亩的分配上,政府应当做到轻徭薄赋,秉公执法,让“民不畏有田,而豪强无以挟以相并,则不待限而兼并自有所止”。
顾炎武(1613~1682年)是同时代的另外一名伟大的思想家,与王夫之、黄宗羲并称明末清初三大儒。
顾炎武观察到,在明朝皇家、官府搜刮民财的方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赋税、徭役等,还通过设立大量“官田”,从田地上对百姓进行剥削。官田制度并非明朝独有,但以明朝最甚。顾炎武猛烈抨击了官田制度,认为官田制度使得政府过多占有田地,相应地使得百姓的田地减少,从而收入减少。他指责官田“以农夫蚕妇冻而织绥而耕,供税不足而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在土地兼并与贫富差距方面,他同王夫之的看法类似,认为这是“势之变迁,情不可强也”。顾炎武也主张“藏富于民”。他引用苏辙的话:“善为国者藏之于民,其次藏之州郡。”
五 对土地私有农业社会收入分配思想的评析
对以上代表性的思想家及其他思想家的收入分配思想所进行的考察可以发现,土地私有农业社会代表性的思想家对于收入分配的思考都有着明显的民本的色彩。不论社会处于繁荣还是动乱,思想家们都号召限制政府横征暴敛,打击地主豪强,主张轻徭薄赋,减轻农民负担,藏富于民。
但这些先贤们的收入分配思想也有不足。一是他们只注意到了收入分配应当在各阶层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却没有详细地论述到底如何实现这样一种分配。这一点对当下中国制定收入分配政策时尤为重要。收入分配政策不仅要告知政府希望收入应如何分配,更要告知如何实现这种政府认为理想的分配方式,尤其在市场经济已相当发达的条件下。二是他们的分配思想多集中在再分配的过程中,少有讨论初次分配,如具体讨论合理的地租和借贷利息等。三是对收入分配的讨论缺乏理论基础。缺少理论基础的讨论就很容易导致政策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政策主张更多地表达了一种对收入分配的良好愿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古代先贤在讨论经济问题时的共同特征。四是重思想而轻操作,少有对具体政策措施的讨论。王安石获得了其思想实践的机会,但因没有能力贯彻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