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伦理学方法
第一节 伦理学中的心理主义
对心灵、自由及其特征的了解不仅为伦理学研究提供了前提,也启示了它的研究方法。尽管伦理学谈论的是人的行为以及行为所遵守的道德规范,不过,由于心灵是引发行为的重要原因,道德规范的接受与遵守同心灵的状态或过程也即心理经验相关,因而许多人相信,伦理学要基于对心理经验的了解。心理学以心理经验为研究对象,如此一来,伦理学问题便可归结为心理学问题了。可把这种认为伦理学要基于对心理经验的了解的看法称为心理主义。持这种看法者并不少见,如石里克就强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纯粹是一个心理学问题。因为毫无疑问,发现任何一种行为的动机和规律,因而也就是发现道德行为的动机和规律,完全只是心理学的任务” [1]。随意翻开当前流行的伦理学著作,大多可看到心理主义的踪影。那些流行的伦理学观念,如快乐主义、利己主义、某些类型的功利主义以及基于义务感或动机等的义务论都或明或暗地包含了心理主义。实际上,心理主义是伦理学中一个影响深远的传统,它显明地体现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休谟、康德以及胡塞尔等人的著作中。
心理主义不只出现在伦理学领域,它也出现在诸如认识论或知识论、美学、政治学等领域。 [2]近代认识论就带有浓厚的心理主义色彩。这种认识论认为,知识的获取离不开人的心灵,在探讨认识论之前,考察心灵的性质、了解其认识能力与限度是第一要务,而对知识现象的合理解释也要基于对心理经验的省察。其实,无论是近代经验主义者还是理性主义者,都相信获得知识的过程是一个心理过程,也仅仅是一个心理过程,只要对心理经验有足够多的了解,就能明了知识的形成过程,从而为人类获取知识的事业提供保障。
当然,这里所谈到的心理主义是存在歧义的,如至少可从中区分出两种类型的心理主义。其中一种认为,伦理学要基于对实际心理经验的了解,也即要基于对“任何一种行为的动机和规律”的发现。另一种则认为,伦理学要基于心理学,也即伦理学问题是“心理学问题”。这两种心理主义无疑有密切关联,也正是如此,在不那么细致的研究者看来,它们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区别。不过,任何较为严谨的考察都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其实是不小的。这里先从前一种心理主义谈起。
尽管一般的认识活动可从已有的认识基础开始,但在基础性研究中,人们总是希望从最为基础处开始。那些从事基础性伦理学研究的人就抱有这样的想法。由于流行看法相信,在认识活动中,心理经验是所有知识的基础,而它们并不以其他事物为基础,因而这些伦理学家强调,伦理学要基于对实际心理经验的了解。这种流行思想看似是合理的,其实困难重重。由于一个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完全认识到他自身或与之有交流的人的行为是如何产生的,于是便设想它的产生有一自由的原因,而具有自由的事物即是心灵。同时,由于心灵只是设想的结果,因而尽管它的存在有认识论上或直觉上的根据,这种根据却并不充分。如果这样,那种基于对实际心理经验的了解来进行伦理学研究的做法就不是值得倡导的了,因为它根本是缺乏根基的。
也许有人相信,心灵或心理经验不只是一种设想,它们真实存在。不过,即使他们也会同意,心灵或心理经验处于身体内部,任何人都无法直接观察他人的心灵或其心理经验,他只能根据其身体所呈现出来的状态或过程(如行为、身体特征、语言等)来了解它。不仅如此,如果不根据它们,一个人甚至难以知道自己拥有诸如此类的心理经验。其实,即使希望对自身心理经验有所了解,人们也要通过语言才能做到。一个人对语言的运用与他平时学习、使用它们是有关的。由于这些学习、使用需要借助对他人心理经验的了解,也即要借助其身体所呈现出来的那些状态或过程,因此,如果没有观察到他人身体所呈现出来的一些状态或过程,一个人可能不仅不知道他人是否有诸如痛苦、快乐等心理经验,甚至不知道使用“痛苦”“快乐”等心理语词。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使用这些心理语词,那么他不仅难以知道自己过去所拥有的心理经验是什么,难以知道他过去的心理经验与现在的心理经验是否相同,甚至不知道自己现在所拥有的心理经验是什么。由于对心理经验的了解需要基于身体所呈现出来的状态或过程,因而从认识论上来说,心理经验不是最为基础的事物。可见,如果一个人试图从心理经验开始从事基础性研究,那他很可能找错了地方。
即使伦理学家不打算从最为基础处开始,他基于心理经验来从事研究也是充满危险的。要对心理经验有所了解,就需要区分不同的心理经验,而要做出这种区分,则要依赖于对身体所呈现出来的各种状态或过程的了解。由于心灵是自由的,它作用于身体时,总是可能呈现出新的状态或过程。于是人们会发现,在特定时刻,当他试图根据之前的那些状态或过程来区分心理经验时,这种区分是不完全适当的。由于未来可能呈现出新的状态或过程,这种区分或者会变得模糊不清,或者会因出现不一致而需要做出新的区分。此外,由于对心理经验的了解要依赖于对身体所呈现出来的各种状态或过程的了解,因而尽管这种区分或基于它的其他知识具有客观性,但与有关身体状态或过程的知识相比,它们所具有的客观性会更低,会带有浓郁的主观色彩。这是容易理解的。实际上,根据有关身体状态或过程的知识,人们可对心理经验做出不同的区分,可提出有关心理经验的不同知识。
古往今来,人们对心理经验实际做出了许多不同的区分。除了前面所提到的有关情感、理性与意志的区分之外,人们还做出过其他形式的区分,如区分了感觉、知觉、表象,区分了意识、意志、意向等。不仅如此,人们常常进一步区分出了不同的感觉、不同的知觉、不同的理性、不同的意识等,甚至还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更为复杂的区分。实际上,不仅不同的人对此可做出不同的区分,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地方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区分。出现这种情形显然与这种区分本身所具有的主观性是分不开的。如果一种研究以极具模糊性以及主观性的事实或知识为基础,尽管它也可能推进认识的深化,但毕竟难以令人放心。随着认识的深入,它迟早会被轻视、忽略,甚至抛弃。
传统伦理学家提出,一个人在做出特定行为时需要具有动机,动机是促使他做出行为的理由。脱离动机不仅难以理解行为,也难以理解许多伦理术语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甚至无法判定伦理语句的真假。显然,这种动机论是一种典型的心理主义,它自然也会包含心理主义的一般缺陷。的确,动机论者通常承认,行为者做出的特定行为可能基于不同的动机。如一个人应约与他人去球馆打球,可能基于如下的动机:他不想违背承诺、他想锻炼身体、他想去看看那个球馆或想见那些打球的朋友等。如何区分这些动机?它们分别是如何促使特定行为出现的?对这些问题显然难以给出清晰的回答,所给出的回答常常充满了主观臆想。正因如此,威廉姆斯(一译威廉斯)称动机是“主观动机”,促使特定行为出现的众多动机是“主观动机集合”。 [3]此外,由于动机实际难以观察到,要确定它是什么,往往只能通过它表现于外的身体状态或过程来推测。然而,当一个人试图根据动机来确定行为的理由时,他就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论证。
其实,在伦理学中采用动机论或心理主义还存在一个特别的困难。伦理学尽管关注行为出现的理由,但它更愿意关注合理行为出现的理由,而希望把追问一般行为出现的理由的工作交给心理学或生理学。因而对伦理学来说,如果动机是人们做出某行为的理由,那么这种理由并不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它不足以说明特定行为何以是合理的。考虑到这一点,可以认为伦理学所关心的不是一般的动机,而是促使人们做出合理行为或道德行为的动机,即好动机或道德动机。如果这样,一个人如何能确定一动机是好的或是道德的呢?或如何把好动机或道德动机与其他动机区分开来呢?一般认为,对有关好动机或道德动机的了解属于价值领域,而对身体状态或过程的了解以及对一般动机的了解等属于事实领域,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逻辑鸿沟。如果接受这一点,那就有理由说:即使伦理学家获得了对身体状态或过程的了解,从而可能对动机或有关心理经验有了解,也难以确定一动机是好的或是道德的,也难以把它与其他动机区分开。或许有人会提出,伦理学家可通过对合理行为或道德行为的了解来认识好动机或道德动机。然而,由于这样的了解早已超出了心理领域,它甚至超出了事实领域,因而它不太可能是完全基于心理主义的。
动机论看上去也不那么合乎生活实际。在动机论者看来,基于不好动机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合理的行为必定基于好动机。遗憾的是,实际生活中的人们通常不抱如此看法。在他们看来,尽管一个人基于不好的动机做出了某一行为,但它也可能是合理行为。一个抱着私心(如希图他人报恩或获得奖励等)而救起溺水者的人,尽管他基于不好动机做出了救人的行为,这一行为却不因其基于不好的动机而不合理。不仅基于不好动机的行为可能是合理的,基于好动机的行为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一个人为了及时将一位病危者送到医院,结果造成数人死亡的车祸。尽管他的动机是好的,却难以说其行为是合理的。实际上,在生活中,人们可能因多种原因而判定一行为是合理的,如他可能因行为的后果判定它是合理的,也可能因它符合某种规范而判定它是合理的,而此规范的合理性则归根结底基于神的旨意、理性或其他无动机的事物等。显然,所有这些都可能与动机论不一致。
近代以来,伦理学家基于心理主义对诸多伦理论题做了诸多精致的探究,如他们不仅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动机,也探讨了动机与道德之间各种关系,等等。这些探究引起了各种争论。如一些人相信,“动机独立于道德判断。一个人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时,它并不促使他根据此道德判断而行为”;另一些人则提出,“在道德判断与动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4]。按心理主义或动机论的一般看法,一个人做出某一行为时不只缘于内部因素,也与他所处的环境有关,与外部因素有关。尽管动机是一个人做出某行为的理由,但似乎不是其最终的基础,行为的产生还有更进一步的原因。这些原因有些是基于行为者自身的“内在条件”,有些则是“外部诱因”。因而对于这些探究所形成的各种看法,人们其实是容易找到各种例外的。由于没有区分事实与事物,没有充分意识到道德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同时也忽视了心理主义所面临的困境,因而考察这些分析与争论,会发现它们带给人们的教益是有限的。可以预见,随着伦理学研究的深入,心理主义及其相关的论题,很可能会如同出现于中世纪的众多经院哲学论题一样,将悄无声息地湮没于历史的尘埃中。
对心理主义的不满其实不是从伦理学开始的。弗雷格、胡塞尔等人首先在逻辑学以及认识论领域对它作过深入的批评。他们的批评对于人们了解心理主义所面临的困境当然是富有启发的,而人们也很容易把它们推广到其他领域,如伦理学领域。在伦理学中也的确可看到对心理主义的不满,如受摩尔影响的现代元伦理学家通常就不对心理主义抱有好感。尽管心理主义存在各种问题,但正如宗教神学或自然哲学在人类的早期文明中对认识有所贡献一样,心理主义对认识论或伦理学的发展无疑也起过作用。不过,如果可为伦理学找到更为合适的基础,那么正如现代物理学家在研究中不必求助于宗教神学或古老的自然哲学一样,伦理学家也不必求助于心理主义。在现代,为伦理学找到一种比心理主义所给出的更为合理的研究基础看起来确是可能的。当霍布斯、罗尔斯等试图从契约论来为道德规范提供基础时,当哈贝马斯试图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寻找行为合理性的根据时,这些伦理学家或多或少展现出了希望不基于心理主义来研究伦理学的努力。现代元伦理学家则更为明确地揭示了这样一种新的伦理学研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