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自由的根据
第一节 自由与决定论
当人们要求一个人做出合理的行为时,或要求一个人承担责任时,他通常相信这个人有自由或是自由的。如果人没有自由,他身不由己,其一切行为都是被决定的,那么要求他做出合理的行为或断言他的行为是合理的就显得没有意义了,他也无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许多人相信,自由是区分行为合理与不合理、施予惩戒或荣誉、追求正义以及获得救赎的基础,它是道德、法律、宗教存在的前提,因而往往也是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等实践科学的前提。
古往今来,人们对自由问题有过众多繁复的讨论,不过,这些讨论所伴随的纷争远多于它们所取得的共识。这种情形的出现与“自由”一词存在多种含义是分不开的。在正式介入对自由问题的讨论之前,有必要对这里所说的自由做一初步的说明。一般来说,这里的“自由”是指,那具有自由的事物,其当前状态并不完全为其他事物以及此事物之前的状态所决定,而其后的状态也同样如此。它之所以处于当前状态,是它自己选择的结果。只要它愿意,它也可使自己处于其他状态。特别地,如果人具有自由,那么他当前所做的行为就并不完全为其他事物以及他之前的状态(如行为或思想)所决定,这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只要他愿意,他也能做出其他的行为。洛克曾说:“一个人如果有一种能力,可以按照自己心理的选择和指导,来思想或不思想,来运动或不运动,则他可以说是自由的。” [1]洛克所说的自由与这里所说的自由是类似的。
人们一般不太关注世界中其他事物是否自由,而主要关注人是否自由。人的这种自由,有时也特别地称为意志自由。这种称呼与对心灵的某种流行看法是密切相关的。“意志”一词的产生似乎主要归功于奥古斯丁。 [2]包括奥古斯丁在内的许多人认为,意志并不是指人的心灵,而是指心灵的某一部分或某种能力。他们进一步指出,心灵可分三个部分,除意志之外,还包含情感与理性。按这种看法,如果受心灵之外的事物的影响,那么某种情感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而它又决定性地影响人的行为,因而可以说,情感是外部事物决定人的行为的一种中介。不同人的情感可能完全不同,但理性与之不同。理性的一个目的是获取真理,由于真理具有客观性,因而至少一些人的理性是相同的,甚至所有人的理性都是相同的。意志不同于情感,也不同于理性。意志可决定人的身体做出某一行为,而其自身却不决定性地受心灵之外的事物的影响,它是一个人所具有的自主选择行为的能力。由于意志具有这样的特征,支持这种看法的人们相信,意志是自由的,并用“意志自由”与“自由意志”来表达自由与意志。按照这种看法,尽管理性可对人的行为提出要求,但这种要求要成为现实,还需要借助于意志,因为意志有能力支配人不按理性的要求行事。
尽管上述流行看法建议把心灵区分为不同部分或不同能力,但它不一定是可靠的。人们难以察看到他人的心灵,对于自己的心灵,他也感到它并非如面前的桌子一样清晰可辨,因而这种区分似乎不具有可行性。或许有人会提出,尽管心灵及其部分或心灵能力是抽象的,但它们可通过公开呈现于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如行为或人的生理特征等)表现出来,而据此可对它们做出清晰的区分。然而,对于这些公开呈现出来的行为与生理特征,人们通常难以区分它们是情感、理性或意志各自独立作用的结果,还是情感、理性或意志相互作用的结果,更难以了解它们是如何呈现出来的。可以预见,由于心灵不同部分与不同能力之间的区分不够清晰,人们不仅可对心灵做出多种可能的区分,而且在回答这些不同部分与能力之间具有何种关系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意见。基于此,赖尔相信,那种认定“有一些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它们属于一类存在,还有一些身体的状态和身体的过程,它们属于另一类存在。在一个舞台上发生一件事在数量上决不等于在另一个舞台上发生一件事”的看法,是“机器中的幽灵的神话的一个不可避免的推广”,而意志以及它与其他心灵能力的区分纯属人为的虚构。 [3]
如果没有可靠的理由把意志与其他心灵能力区分开来,而思想、行为也可能以心灵的其他能力为根据,那就难以断定心灵中的其他能力不具有自由。这样一来,把上述所说的那种自由或人的自由仅仅看作意志自由就显得不合适了。或许正因如此,洛克并不建议把这种自由看作意志自由。在他看来,把它看作“主体”自由更为合适。他说:“自由只是一种力量,只能属于主体,而不是意志的一种属性或变状。” [4]萨特对把这种自由等同于意志自由的看法也提出过批评。他断言把人的心灵切割为自由和不自由两个部分是不可能的,因为“意志远远不是自由唯一的、或至少是享有特权的表露,相反,它作为自为的完全的事件假设了原始自由为基础以便能将自己构成意志。意志事实上是作为相对某些目的而言的反思被确立的”,其他心理功能,如“激情可以提出同样的目的” [5]。当然,人们断言人的自由即是意志自由时,他所说的意志可能不是指心灵的某一部分或某种能力,而是指存在于人身体中并使得人呈现思想或做出行为的能力。尽管如此,为了避免误解,这里还是不打算称这种自由为意志自由,而愿意称之为心灵自由。
存在自由之物,那具有自由的事物至少部分可以摆脱外部环境的影响,其特定状态的出现不完全由其他事物以及此事物之前的状态所决定,它至少部分可由其自身中存在的、无待于外而具有的能力决定。这是一种自主决定或自主选择的能力。可称这一看法为自由论。一般认为,自由论与所谓的决定论是对立的。这里的决定论是指,不存在自由之物,所有事物都是被决定的。一事物是被决定的是指,其特定状态的出现不由其自身中存在的、无待于外而具有的能力决定,而完全为其他事物以及此事物之前的状态所决定。由于自由的抽象性以及自由论与决定论之间的密切关联,要理解自由以及自由论,有必要对决定以及决定论有所了解。
决定论有多种类型,其中一种就是所谓的神学决定论。神学决定论相信,神是世界中各种事物或其特定状态出现的真正原因。在神的智慧与能力中,人的行为、思想是可以预见的,它们将注定以某种确定的方式出现。如果坚信存在神,并且它是全能的,这种决定论无疑是可接受的。然而,神学家通常认为,人的行为(如作恶)是自主选择的结果,人是自由的。这种看法与神学决定论之间似乎出现了不一致,于是,这种决定论就变得有些可疑了。尽管一些神学家绞尽脑汁地希望消除这种不一致,但都不是很成功。人们依然对全知且全能的神一方面希望人向善,另一方面又赐予他自由,使他可能作恶而感到奇怪。这也许是神具有无上智慧、难以为世俗的人们所臆测的原因之一吧。
相比而言,世俗的人们更容易接受另一种决定论,即因果决定论。按照这种决定论,一事物特定状态的出现完全为其他事物以及此事物之前的状态所决定。在所有这些事物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关系,即所谓的因果关系,有时我们也称之为自然规律。在因果关系的作用下,一事物之前出现的状态同其他相关事物一起,可完全决定此事物之后出现的所有状态。根据这种决定论,人们很容易就可想象如下的结果:世界中的所有事物(包括人)都处于一个巨大的因果网络中,一事物在某一时刻的状态以及它之后的任何状态,都由它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事物之前的状态所决定,也可以说这些状态受制于这一因果关系。由于任何人都是此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他同样受制于这一因果关系。
这种决定论与自由论看上去是对立的。如果这种决定论成立,那么任何事物的特定状态(包括人的行为和思想)的出现就都是被严格决定的,不存在自由之物。反过来,如果存在自由之物,这种决定论就变得不太可能了。设想人是自由的,而他与其他事物相关,那么受他影响的事物的某种状态就不为或至少不完全由其他事物以及此事物之前的状态决定。结果,人的影响一开始,存在于世界中的某些因果链条就将断裂。如果世界中的事物存在普遍的相关性,那么其中的所有因果关系都将因此而断裂,而那为因果决定论所设想的巨大因果网络自然也将不复存在。这样一来,这种因果决定论就不能成立了。
当然,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决定论,这些决定论或多或少与自由论存在对立。不过,这里不打算细述所有这些决定论,而主要谈论因果决定论。就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而言,它们看上去都是可信的,甚至都是人们所不得不接受的。一些人提出,如果不接受因果决定论,许多科学(如自然科学)就难以想象。据说自然科学就是为了寻找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自然规律而产生的。然而,如果不接受自由论,世界中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如人的行为是受外部环境决定的结果,它不是行为者自身所选择的,那么不仅劝导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对人施以奖惩等就失去了意义,甚至伦理学、政治学等科学也难以想象。考虑到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之间的这种对立,人们在接受决定论或自由论的问题上似乎就存在一个两难。这个两难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激烈争论的话题。
有理由认为,上述两难多半源于一些误解。即便在严格的决定论(无论是神学决定论还是因果决定论)世界中,也依然可能存在道德现象、法律现象,存在伦理学、政治学等实践科学。在电影中,观众可看到其中的人物遵守各种道德规范、法律,他们为选择何种行为而苦恼,为自己已做的一些行为而后悔,为公平、正义或爱、友谊等辛勤求索。看起来,在电影世界中不仅存在道德、法律、宗教等现象,也存在伦理学、政治学等科学。然而,电影中的一切都由胶片所决定,其中的人物其实并没有自由选择能力。当你重新观看一部电影时,这种感受会更强烈!在神或斯宾诺莎的自然观中,我们自己很可能类似于我们眼中的电影人物。当现实生活中的人为自由选择而沾沾自喜时,为各种爱恨情仇所困扰时,其实他的选择完全可能是被决定的,一切都是被事先预定好了的。他自以为拥有自由,其实不过是表演冥冥中神或自然早已预定好的剧本而已。他遵守道德规范、法律的情形与电影中那些人物遵守道德规范、法律的情形并没有根本的不同,他引以为豪的对伦理学、政治学的研究也与电影中那些人物煞有介事地探索道德问题、政治问题是类似的。
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的确不一定是对立的。一般的自由论者往往抱有如此看法:一个人做出的某行为尽管不为他之前的状态以及其他事物所完全决定,但它也不是偶然出现的,纯粹偶然出现的行为不是自由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自由行为也是被决定的,它为行为者自身或他的某种能力(如意志)决定。正是如此,斯马特等人提出,“决定论或至少是决定论的相似物对自由意志是必需的”,甚至于“决定的程度越轻,我们的自由越少” [6]。此外,因果决定论有多种类型,那种认定世界中所有事物都处于一个巨大因果网络中的极端因果决定论固然可能与自由论难以相容,但并非所有的因果决定论都是如此。有些因果决定论者抱有如下看法:世界中的事物并不都处于一个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它们可能处于不同的因果网络中。如在此世界中可能存在某些事物,尽管它们与其他事物一起能因果地决定一些事物的出现,但它们的某些状态的出现不完全为其他事物以及它们之前的状态所决定。由于在这一看法所设想的世界中,因果关系也在起作用,因而可把它看作另一种类型的因果决定论。不过,由于在这一世界中,有些事物并不是被因果决定的,它们可能随机地或自由地出现,因而这一看法与自由论是可相容的。
上述两难的出现很可能是受错误观念诱导的结果。在科学研究中,人们对所获得的事实进行整理,创造性地提出各种普遍性结论,并把那些被确认为真的普遍性结论看作理论。由于科学研究所获得的理论不一定是对事物或其中关系的反映,因而有理由表明,那些为事实所表达的各种事物之间是否具有决定关系或具有何种决定关系不是科学研究的必要前提,而世界上存在自由之物与人们以某种理论来理解它、认识它并没有矛盾。如此一来,即便世界中存在自由之物或人是自由的,依据科学依然可对它们进行研究。也即在进行科学研究、获取科学理论时不一定要预设因果决定论,或者因果决定论不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之前所不得不接受的。同样,由于在严格的决定论世界中也依然可能存在道德现象、法律现象,存在伦理学、政治学等实践科学,因而自由论也不是人们在从事(实践)科学研究之前所不得不接受的。
一般而言,人的认识只能基于事实。尽管可基于事实而推测特定事物的某些性质,但通常难以基于有限的事实而获知事物的所有性质,更难以基于它们获知所有事物的性质。实际上,即使可根据事实来推测事物的某些性质,这种推测也往往没有充分的根据。于是,对于事物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同的人可提出不同看法,神学决定论、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等恰恰便是这样的一些看法。如果确是这样,那么即使上述的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存在冲突,人们也完全可设想出其他类型的决定论与自由论。根据这些设想出来的决定论与自由论,上述的两难并不会出现。
当然,上述两难也确实可能体现了某些思想疑难。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讨论。在科学研究中,科学家根据所获得的理论,基于各种演绎关系从一些事实推出另一些事实。如果他做到了这一点,则可以说,在这些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理论表达或呈现了这种关系。这种关系显示,如果存在某些事实,则必然存在或出现另一些事实。这时可以说,前一类事实决定后一类事实,或这些事实之间存在决定关系。由于这种关系通常使用诸如“原因”“结果”之类的词来表达,有时也称这种决定关系为因果关系。一些人相信,在人们所接受的各种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而它们可通过理论表达出来。也可称这种看法为因果决定论。由于这种因果决定论是关于事实之间关系或事实的看法,它不同于前面所谈到的那种有关事物的因果决定论,于是可把这两种因果决定论区分开来。这里称那种相信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决定论为事实因果决定论,而称那种相信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决定论为事物因果决定论。由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表明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样也不表明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这种区分是显然的。
尽管这两种决定论是不同的,但它们之间的联系也是明显的。事实因果决定论要是合理的,它就不仅要能解释相关的事实,也要与人的其他认识成果相一致,甚至还要能引导人的认识活动。由于事实因果决定论在认识活动中所处的基础性地位,为了更好地启发人的认识活动,也为了使人更容易接受它、理解它,人们往往借助于某种模型把它直观化。实际上,人们通常所了解到的事物因果决定论就是把事实因果决定论模型化或直观化的结果。尽管事物因果决定论为人们更直观地理解事实因果决定论提供了帮助,可把它看作对后者的诠释,但不能忘记的是,事实是对世界中各种事物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表达,人们不能直接观察到事实背后的实在过程,对事物的了解要基于事实,要想有根据地设想事物因果决定论,就需要基于事实以及事实因果决定论。
在此还要提到的一点是,基于某些事实以及事实因果决定论所提出的事物因果决定论可能不只有一种,人们甚至可能不根据事实或事实因果决定论来设想事物因果决定论或其他有关事物之间的决定论。这也是在文献中出现诸如神学决定论以及其他各种决定论的重要原因。由于人的认识以事实为基础,因而从认识论上说,事实因果决定论比事物因果决定论更为基本。然而,事实毕竟是对世界中事物的表达,因而从发生学或本体论上看,事物因果决定论更为基本。为了表达它们的这一特点,有时也称事物因果决定论为本体论的因果决定论,而称事实因果决定论为认识论的因果决定论。
显然,同样也可区分本体论的自由论与认识论的自由论。如果本体论的自由论是指在世界的众多事物中存在自由之物,那么认识论的自由论则是指,在人们所接受的各种事实中,必定有一些事实与其他任何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它们不能被纳入任何表达事实因果关系的理论中。本体论的自由论与认识论的自由论之间的关系,同本体论的因果决定论与认识论的因果决定论之间的关系是相似的。当断言世界中存在自由之物或直接认定某事物(如人)是自由的时,它所谈到的自由即是本体论自由。人们之所以断言世界中存在自由之物,接受本体论的自由论,他通常是从认识论的自由论中获得其认识根据的。可见,从认识论上看,本体论的自由论以认识论的自由论为基础。当然,从发生学或本体论上看,本体论的自由论却是认识论的自由论的基础。
如果对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不做上述区分,那么在讨论诸如“决定论与自由论何者是合理的”“它们是否相容”等问题时,将难以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混乱与误解,甚至不可避免地出现上述的两难。基于这种区分,人们不仅可消除其中的一些混乱,澄清某些误解,甚至可对这些问题提供某种解答。由于本体论的因果决定论与本体论的自由论并没有充分的根据,因而对“这种类型的决定论与自由论何者是合理的”“它们是否相容”等问题也不太可能有可信的回答,它们不值得认真对待,人们甚至不能有意义地谈论它们。当然,在认识论的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中,这类问题是可有意义地谈论的。
通常而言,在科学研究中需要预设认识论的因果决定论。实际上,当断言科学研究要预设因果决定论时,人们指的往往是这种类型的决定论,而不是指本体论的因果决定论。在认识论中,如果自然科学要预设认识论的因果决定论,那么伦理学、政治学等实践科学也要如此。作为科学,伦理学、政治学等与自然科学一样,也需要使用诸如“原因”“结果”之类的词,其中也包含各种理论,并且它们表达了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是否所有事实都能被纳入表达事实因果关系的理论中?或是否所有事实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则可以说认识论的自由论也是可成立的。这样一来,认识论的因果决定论与自由论就不是那么对立,而是相容的了。认识论的自由论的确是可成立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