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试律选士价值评估

学而优则仕,中国的文人总是怀揣着入仕的渴望。与此相反,清代的文人却端着一副考证训诂的学究派头,在故纸堆中寻求答案,小心翼翼地与政治保持着疏离。异族统治下,文字狱的高压已足以让世人心灵枯萎,但有一个阶段可以例外。梁启超提到,康熙二十年以后,清政府对文人实行怀柔政策。“形势渐渐变了,遗老大师,凋谢殆尽。后起之秀,多半在新朝生长,对于新朝的仇恨,自然减轻……一面社会日趋安宁,人人都有安心求学的余裕,又有康熙帝这种‘右文之主’极力提倡。所以这个时候的学术界,虽没有前次之波澜壮阔,然而日趋于健实有条理。”[1]宽松的政治环境再次激发了士子心中的政治热情,即便做学术也表现浓厚的政治色彩。康熙朝,试律取士尚未正式施行,相关的试律理论著作就已经出炉,成为朝廷政令的补充和回应。

乾隆二十二年之前,将近百年的时间,试律取士一直酝酿而屡次搁浅。无论士子的心态还是诗学理论都未能做好准备,无疑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八股取士,士子皆以八股为重,在创作领域中,明显偏向于文,而轻视诗歌。“自胜国八股之制定,操觚者皆以诗为有妨举业,概置不讲,虽海内之大不乏好学深思,心知其义。而穷乡僻壤且有不知古风、歌行、近体、绝句为何物者?风气至此,亦诗运之一厄也。”[2]因为功令,非但不学试律,即便别体诗也无法摆脱名利的魔咒。所以,此时的试律诗学主要讨论试律取士的可行性,围绕试律的选士功能而展开,力求破除诗歌“有妨举业”的执念。

一 试律的教化功能

以试律取士,首先突出其教化功能。对于统治阶层而言,最需要以儒家道德教化天下以求得政权的巩固。正如《诗大序》所强调的“故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莫近于诗。先王以是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诗歌承载着伦理教化的功能,试律取士,意味着采用更有效的手段从上到下的发挥诗歌的教化功能。毛张建在《试体唐诗·序》中提到:“唐以诗取士,学者童而习之,自府试省试以上及乎朝庙应制之作莫不有取于诗,故人才蔚兴,凡卓然可称者不下数百家,后之为诗者舍唐则蔑由取法焉。……以天子鼓舞之盛心与名公卿乐育人才之至意,使朝庙无取乎诗则已,苟有取乎诗,不责之闱中而何责?不取法于唐,而何法?”[3]以唐作例,认为唐代人才济济、民俗敦美皆因试律取士。人才多足以振家邦,民风淳足以资国运,以诗取士有利于社稷民生。“余读《尚书》至‘元首明哉,股肱良哉’,辄掩卷三叹,以为古昔盛时,君臣一德,未尝不借歌咏为拜献之资。成周《雅》《颂》之作,祖其遗意,照耀古今。降自汉唐诸体毕备,学者腹笥便便,征才遣调于以抒吐凤之词,擅雕龙之技,安见古今人之不相及。”[4]“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出于《尚书》,描绘的是一幅君贤臣良的和谐画面,象征了政治清明,百废俱兴。而《雅》《颂》之作,秉其余音。汉唐以来,诗歌诸体皆备,试律传自《雅》《颂》,同样验证了社会稳定、国泰民安,也同样堪为拜献之资。言下之意,凡盛世必有试律。试律取士,可以教化百姓,共谋太平。

明代以八股取士,教化的任务由八股承担。论者将八股与试律作比,突出试律教化之功更为深刻久远。“盖上悬之为功令,有以鼓舞天下之士,俾习之专而传之久且远者如此也。近代制科专尚时文,其始盖亦取阐扬先圣贤之意以为修己治人之助,迨沿之既久,士多以苟且幸获为事,其于圣贤之意终未能讲明而切究之也。特为功令所束,不得不殚其心力于其间。有一二瑰异之士,欲从事于诗者,父兄必动色相戒,以为疏正业而妨进取。卒其所谓时文者体与古文异,虽佳亦不能传之久远,故士甫释褐即弃若敝屣。”[5]以八股取士的初衷本是阐扬先圣微言大义,但名利所及,反成为幸获之具,而所谓圣贤训导早已置之脑后。所以,必以诗歌继之,才能将圣贤大业传之久远。然而现实却是,士子皆不愿作诗,认为有碍于科举。因此,以试律取士势在必行,因其可以由上及下,作用于各个阶层,充分发挥教化功能,是承传圣贤大业的必要举措。《唐人省试诗笺·序》曰:

窃谓下之所趋,视乎上之意指之所向。王者化起宫廷,而复被之政教,涵濡长养需之岁月,及其成也,虽《兔苴》之武夫,《江汉》之游女莫不潜移默化而不自知。乃叹先王风俗之美,良有由也。惟文章亦然。唐之君若臣,类皆制作钜手,一时唱和诸什固已传播海内。而其试士也,外而州府,内而礼闱,必以诗,虽有瑰奇拔出之才,可以驰骋上下,亦必俯首帖志,遵循尺度,以求一当。积之久而风尚成焉,二三百年间,公卿大夫,下逮野人女子,淄流羽士,以诗名家者不可胜数。[6]

以诗取士则不仅士人,天下人也皆以诗为重。风俗之美表现在武夫游女皆受教化,久之,风俗变而民风淳。民风淳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试律取士是国家发展之必然。

二 试律写作的规范化

试律取士,源于唐代,五代至元,时断时续,明代试八股,遂就此中绝。清代重议旧题,关键要证明试律作为科举文学的选士价值,也就是其是否具有觇人才华的功能。

科举考试必以文,但所志不在文学,而是为了培养选拔官僚机构的后备人才,充实到封建王朝的执政体系中。所以科举文体要易于掌握而难于精湛,写作规范要易于遵守而难于取巧。对于选士价值的探讨,首先强调重法贵格为第一创作特点。法度是试律的首要体制特征,程式化写作更利于人才的公平选拔。“有唐用以试士,夫亦取其法严而格饬、意密而词赡。寒俭者不能为其有,才思杰出,涵緜邈而吐滂沛,亦不得稍轶轨于绳尺矩度之中,而肆焉以逞。”[7]无论腹笥如何,都不可越法而作,充分体现出作为科举文学所应该具有的公平特点。“诗各有体,而体不自排律始。是编独先举排律者,急遵功令也。且排律体格庄重,法度严谨,对偶精工,字句警炼,声调流朗,叶韵稳称。有一逾此,便非全作。故唐代试士每多排律而限之以六韵,盖欲使作者不得漏与溢也。”[8]此处的排律即指试律,论者从风格、创作手法、修辞、押韵等方面概括了法度的具体内涵,同样也强调了规范与程式所呈现出的统一标准。“局法者,规矩也,诗文以及百工技艺莫不由之。而今之为诗者,语以诗尚好句,则轩眉而喜,叩以法则默然。此非心畏其难,即漫持一不必然之论,宜其鲁莽决裂与古人相谬戾也。夫为室必先栋梁,栋梁弗具,榱桷莫施;为服必事缝纫,缝纫弗完,彩绣奚附。故予于分合照应处辄覶缕言之,盖欲竭其愚忠为才人墨士进刍荛之一得,并为诗道绝续计耳。”[9]此言将法度上升到诗道的高度,以为室、为服作喻,证明法度是创作的基础,如此凸显出法度作为试律最基本文体特征的地位,以之取士公正合理。

三 试律文体的包容性

文体自产生便具有自足性和排他性,即有文体自身内在的规定,外化为文体的规范和法度。从科举角度而言,觇人学识需要从多方面考察,仅从一种文体着眼确为片面。且士子专习一体,则无暇旁顾其他,个人发展不平衡,不利于治国安邦。八股取士受人诟病,原因大抵如此,试律取士则必须克服这一缺点。试律作为文体,同样有其内在机制。六韵成诗,因题而作,官方限韵都是由文体本身所决定的。但与其他文体不同的是其本身所具有的文体包容性。各种文体之间可以通过试律交融互渗,彼此联系。以试律取士,可以完美地解决考试内容只能顾及其一,不可兼及其余的弊端。

毛奇龄《唐人试帖》首为试律取士张本,书中提到八股起于试律的理论命题,将试律、八股两种文体联系起来,以试律为八股之源。

且世亦知试文、八比之何所昉乎?汉武以经义对策,而江都平津太子家令并起而应之,此试文所自始也。然而皆散文也。天下无散文而复其句、重其语、两叠其话言作对待者,惟唐制试士。改汉魏散诗而限以比语,有破题、有承题、有颔比、颈比、腹比、后比,而然后结以收之。六韵之首尾即起结也,其中四韵即八比也,然则试文之八比视此矣。今日为试文亦目为八比,而试问八比之所自始,则茫然不晓。是试文且不知,何论为诗?[10]

此论并非毛奇龄首创。吴乔《答万季野诗问》中就提到类似观点。“又问:‘布局如何?’答曰:‘古诗如古文,其布局千变万化。七律颇似八比:首联如起讲、起头,次联如中比,三联如后比,末联如束题。但八比前、中、后一定,诗可以错综出之,为不同耳。’”[11]同样以布局为依据,他指出七律与八比的共通之处。吴乔于康熙三十四年辞世,此论必早于毛氏作序之康熙四十年。但前者论及七律,毛氏改之为试律;前者以八股文为比,明确七律布局之法,毛氏将试律与八股文联系得更为紧密,称八股源出试律。那么,既然可以八股取士,以试律取士当然更加顺理成章。

不仅八股,试律对于其他各种诗体均能兼容。“试诗仅一体耳,然长不病冗而短不病促,段落之起伏,章法之照应,胥于是焉。在可以扩之为五七言长篇而敛之为五七言八句,学者习之以为应时传世之具,莫善乎此。”[12]试律虽然六韵,扩展可为长律,压缩可为律诗,这种创作弹性使其文体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排律者仍是一首律诗也。中间排入四句,使两头略为通气。前二句不可上同于承,后二句不可下同于转。插此四句无伤于律,抽此四句无减于律,此排律之体也。”[13]律诗本为八句,中间插入四句两韵,但并不具备独立的起承转合的句法功能,因而有或没有都可称律诗。此论将律诗与试律等量齐观,加两韵为试律,减两韵为律诗,说明试律本身具有的弹性空间足可以一概全。“排律,特诗中之一体,取今时最急者先之耳。然诗虽一体,而取材淹博,理识明通,无不裕各体之用。以此挹彼,何所不宜。”[14]以一体而涵盖其他,试律取士可以充分考察士子对多种文体的掌握和文学功底的深浅。

四 试律法度易学难工

科举文学面对的是广大的士子阶层,“易学”即要士子克服畏难情绪,敢于迎头而上,写作必须易于上手。程式化写作不仅士子易学,而且阅卷易评。合则留,不合则黜,标准整齐划一。然而,毕竟是选拔人才,挑选精英的考试,总会有一定的合格率和淘汰率。在思想内容与形式技巧都有设定的前提下要写出特色,表现不同凡俗的气质,确乎“难工”。因而,只要是程式化写作,往往浪里淘沙而佳作难求,唯其如此,才能达到甄选良才的目的。试律写作易学难工,完全符合科举考试的体裁要求。

清初期对法度的理解简单疏阔,以起承转合的章法为主要考察内容。一般来说,只要审题清楚,转折明白,确乎不难。“夫唐以此体取士,法最严。合则取之,不合则黜之。其诗具存,班班可得而考也。然其法不过前后解数及起承转合耳。而今之学者,易之以为不足学。若欲神明于法之中,而能变通于法之外,则有累十年而不能尽者,以是知诗法虽多而总归于解数。起承转合由是而之焉,方不堕于云雾中也。”[15]法度严格,但无非起承转合,易于掌握。士子不学,只是因为尚未将试律划入科举体系之内。但同时,论者指出如果想要得乎神明,高人一等,则需要长期案头功夫,绝非投机取巧可求而得也。

此外,试律仍然属于律诗。虽然清人对试律并不熟悉,但五律的写法却并不陌生。“唐人试诗定为六韵,其体裁极斟酌。盖起承转合,五律已具,复加四句则途径宽,而题之精实处发挥愈畅,如是方足极才人能事。然至此则题境亦尽,苟有所加不过踵事增华而已,岂能更越范围之外?故六韵者,排律之纲领也。”[16]论者看来,试律是在五律基础上外加四句,法度和五律亦大同小异,只是加大了内容空间,更利于发挥题旨而已。显然,此论对于试律的理解稍显浮浅,但实际上蒋鹏翮刻意言之,意在降低试律的写作难度,突出试律的选士价值。

最后,任何文体的掌握都需要从模仿开始,试律尤然。明代国运三百年,士子不闻试律。而今再度以试律取士,“夫不习之于平时而责之于一旦,求如古人之卓然可称也,不亦难乎?”[17]但有唐诗为写作楷模和模仿对象,可以极大降低士子的畏难情绪。因此,初期论者不约而同采取尊唐,以唐为法的路数。以毛奇龄为首,作《唐人试帖》,不仅编选唐试律中的佳作,在具体评论中亦处处以唐为法。例如,评潘炎的《玉壶冰》,“即此见唐人点题周到如是”,以唐试律为评判标准。再如评张谓的《赋得落日山照曜》:“始知唐诗原有仄韵律,孙月峰作《排律辨体》,特出仄律一门,非误也。”[18]蒋鹏翮亦持此论:“是书为应试设。唐人试诗犹八比文之程墨也,故以为主,而应制附焉,其闲适诸篇则又附及之,非是无以博其趣也。学者观此,其于是体思过半矣。”[19]程墨即学习的范本和模仿的对象。以唐试律为程墨,学习唐试律的写作技巧则可对于试律了解过半。何以化难为易,化繁为简,论者们提示士子学习的方法,剔除畏难情绪。毛张建《试体唐诗·序》曰:“唐以诗取士,学者童而习之,自府试省试以上及乎朝庙应制之作莫不有取于诗,故人才蔚兴,凡卓然可称者不下数百家,后之为诗者舍唐则蔑由取法焉。”[20]以唐试律为法,有法可依是学习试律的必由之路。强调若“童而习之”,则“卓然可称”,鼓励士子积极主动地学习试律。

从以上四方面综合考量,试律的教化功能、程式化写作、文体的包容性和易学而难工的创作特征,都证明试律用于取士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有了诗学理论的准备,乾隆丁丑易表判为试律就可以事半功倍。《唐诗韶音笺注》引乾隆二十二年谕:“嗣后会试第二场表文可易以五言八韵唐律一首。夫诗虽易学而难工,然宋之司马光尚自谓不能四六,故有能赋诗而不能作表之人,断无表文华赡可观而转不能成五字试帖者。况篇什既简,司事者得以从容校阅,其工拙尤为易见。”[21]从作文与评阅两个方面肯定了试律作为科举文学的选士功能,可作为对初期论者的理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