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试律和试律诗学称名述略
何谓试律?前者“试”,表示它的功能特征,用来考量士子,选拔人才。后者“律”,表示它的文学特征,属于长篇排律。乾隆时期李因培的《唐诗观澜集》中有一篇《试律》可看作试律诗学的专题论文。“唐承隋制取士,永徽而后兼用诗赋。其诗自进士大科及府州小试,命题限字率以六韵号曰试律。”[1](《唐诗观澜集·试律》)所以,试律是这种文学体裁官方正式的称名。例如,纪昀的《唐人试律说》、梁章钜的《试律丛话》、朱琰的《唐试律笺》、石渠的《葵青居试律》等皆以“试律”名之。但试律还有很多“别名”:有应试诗,如叶葆的《应试诗法浅说》、臧岳的《应试唐诗类释》;五言排律,如蒋鹏翮的《唐人五言排律诗论》、吴之章的《唐诗五言排律选注》;试体诗,如郑城的《贻经堂试体诗》、黄士珣的《翠云馆试体诗》等,但民间所通行的为试帖。
据李因培所考,试帖原是科举考试科目之一,考察士子对儒家经典的熟悉程度,即“帖经”。“至试帖之名,专指明经一科。《通典》称明经先帖文,然后行试帖经之法。以所习经掩其两端,中间惟一行裁纸为帖。凡帖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或得五,或得六为通。……自近代选家标以试帖,谬误相袭,遂为世俗定名,今特为辩正,俾学者知所本焉。”[2](《唐诗观澜集·试律》)这种考试太过机械,多为士子所不屑,因而颇有止步于此者。如果帖经考试没有通过,则可作试律来补救,称之为“赎帖诗”。因而,试律与试帖分属于不同的考试科目,但后来张冠李戴、以讹传讹,将试帖混淆为试律。接受这种称名的人越来越多,遂变成试律的另一主要别名。以试帖命名的试律诗集不胜枚举,如清代最早的一部唐人试律选本毛奇龄的《唐人试帖》,王植桂的《七家试帖辑注汇钞》、徐元璋的《长春花馆试帖》、王祖光的《守砚斋试帖》等。以之为名,只包含了科举的功能特征,文学特征反而湮没,以至于当它退出科场,终于以文学作品的姿态再度出现时,总是飘散出一种陌生的气息。
试律具体到每一首诗的题目也是五花八门。试律的题目分为主体和限定两个部分。主体部分与传统诗歌相同,因为是科举文学,这部分由主司命题。限定部分可以是“赋得”,表示因题而作的性质,也可以标明主考机关,表明考试的级别。由尚书省礼部主持的考试称为礼部试、省试、都堂试;各级地方考试为府试、州试;由崇文馆、弘文馆、国子监主持的考试题目限定为馆试或监试;博学鸿词科考试称为制试。限定部分可有可无,灵活多样,如王表的《花发上林》在《唐人试帖》和《唐人试律说》中直接写明题目主体《花发上林》,而在《唐人五言长律清丽集》中则题为《赋得花发上林》。豆卢荣的《春风扇微和》在《唐人五言长律清丽集》中为《制试赋得春风扇微和》,在《诗法度针》和《唐人试帖》中则题为《赋得春风扇微和》。主体后也可以加限定成分“得某字”,表示押韵之韵字,如纪昀的《赋得圆灵水镜,得圆字》。是否加限定部分本无定说,《唐人试帖》《唐人五言长律清丽集》《应试诗法浅说》等几种影响较大的唐试律选本皆无标明。
试律属于诗,这本该是不争的事实,以“诗”命名的试律选本俯拾即是。然而,在研究试律最充分的清人眼中,试律变成一个身份可疑的政治与文学的混血。试律是否属于诗歌的范畴,便成为一个需要探讨的话题。
洪亮吉的《江北诗话》载:“应制应试皆例用八韵诗。八韵诗于诸体中又若别成一格。有作家而不能为八韵诗者,有八韵诗工而实非作家者,如项郎中家达贵主事征,虽不以诗名家,而八韵则极工。项壬子年考差,题为‘王道如龙首,得龙字’,五六云‘讵必全身现,能令众体从’。贵己酉年朝考,题为‘草色遥看近却无,得无字’,五六云:‘绿归行马外,青人濯龙无’可云工矣。吴祭酒锡麒诸作外复工此体,然庚午考差,题为‘林表明霁色,得寒字’,吴颈联下句云:‘照破万家寒。’时阅卷者为大学士伯和珅,忽大惊曰:‘此卷有破、家字,断不可取’,吴卷由此斥落。”[3]作家应该在文学方面有独特造诣,但是可称为作家的人却因为试律写作不符合政治标准而被黜落。相反,试律写得好却不一定可称为作家。甚至有论者认为试律不仅非诗,而且根本不具备文学表情达意的功能。“诗发乎性,止乎情。抚景抒怀,托物寄慨,各随其意。所欲言者,著之于辞,辞取达意而止,不以富丽为工,独试帖则异是。……今增至六韵八韵以之甄陶品类,歌咏升平,期间有绳尺有范围,而与作诗者之性情不相维系焉……盖其意在取青紫以博显扬,谓杂体乃适性怡情之作。”[4](凌泗《长春花馆试帖·序》)这种观点从诗歌的产生和功能来说试律是区别于其他诗歌即“杂体诗”之外的另一种体裁。杂体即除试律之外的其他诗歌,皆为情而造文,创作目的是吟咏性情、表情达意。试律却要因题而作,有严苛的写作规范,目的是中举,为进献之资。它是区别于其他诗歌,即所谓杂体诗、散诗、古近(今)体诗、别体诗[5]的一个特殊诗体。试律与世俗的欲望相联系,而杂体则纯净高尚许多。更有甚者,则直接提出了试律非诗的观点。“试帖非诗也,然非深于诗者,不能工。”[6]认为试律非诗,是比普通诗歌更难创作的另一种文体。
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坚持试律属于诗,是运用于科举考试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排律诗。“诗之有试帖,犹文之有制艺也。”[7]试律既然属于诗,唐试律当然属于唐诗,它应该获得与其他唐诗同等的地位。然而事实却是“唐人省试诗,唐诗之一体也。选唐诗者多矣,而选省试诗者独少”。[8]“排律者仍是一首律诗也。中间排入四句,使两头略为通气。前二句不可上同于承,后二句不可下同于转。插此四句无伤于律,抽此四句无减于律,此排律之体也。唐初以此试士,其体最难。”[9]袁式宏所作《唐诗六韵排律浅说》成书于康熙年间,其中对试律的解析仍以六韵为主。袁式宏认为试律就是在律诗原本四韵八句的基础上,中间加上四句二韵而成。其与普通律诗相比,只是形式上扩充,功能上特殊而已,就其根本仍属于诗的范畴。
试律是否属于诗?之所以有人持否定的看法基于以下三点:其一,试律因题而作的写作程式使作者感情因素大大降低。其二,试律是科举文学,是进身之阶,选士价值要远超过诗歌应该具有的审美价值。其三,试律创作法度谨严,不利于感情表达。
无可否认,试律的抒情成分的确比其他文体要少。风檐寸晷之间,金科玉律之下,创作自由度必然会下降。但是它仍然具有感情因素。言为心声,文学的表达不可避免地带有作者的感情色彩,哪怕是最讲究实录的史著也会带有作者的主观意愿,更遑论试律。尤其在清晚期,随着试律所承载的感情因素不断加强,与传统诗歌之间的距离也在不断缩小,反映的感情之厚度和强度与初期作品相较自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试律是承担特殊功能的文体,有特殊的文体规范,但同时也具有高超的审美价值,能够给人带来精神愉悦和美的享受。读一首试律,便如“清新俊逸,庾鲍复生。研炼之精,如初写《黄庭》,字字到恰好地位。卷中起笔多如奇峰峭壁,天外飞来。转捩处或如万牛回首,或如饥鹰侧翅,神妙未易学也。清浅处、松秀处、流动处似易实难,令人不厌百回。读‘凉月向人低’‘万绿护莺身’诸语可入摘句图,‘小风鳞碧细’等联,天然图绘。是卷留置案头把玩数月矣。玉叔奉命使楚,亟墨而归之,颇以不能逐首细评为憾”。[10](吴杰《养云山馆试帖·跋》)因为属于科举文学,试律的创作要遵循政治与艺术的双重标准。这对士子的创造力是一种束缚,但焉知不是另一种机遇。每一种文体都有自己的标准,别体诗又何尝不在四声八病和粘对律中上下徘徊。试律因为这种束缚增加了理解的张力,却也展示独特的审美效果。唐试律以五言六韵十二句为主,清试律大多是五言八韵十六句,具有整齐划一的形式美感;押韵圆熟、舒卷自如的音乐美感;起伏自然、开合有致的层次美感;虚实相间、峰回路转的句法美感;灵活流动、巧妙多姿的修辞美感。唯其如此,更凸显了试律特殊的存在价值。最后,社会功能与文学属性并非对立的两极。《论语·子路》曰:“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实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11]中国古典诗歌以《诗经》为源头,既然《诗经》都有它的社会功能,而不害其为诗,那又何必拘于试律的科举文学属性。
试律属于诗,是具有特殊功能的诗体。以试律为核心,研究它的创作、体派、流变、源流、特征等即可称为试律诗学。诗学提法,古已有之。狭义来讲,专指《诗》学,即专门研究《诗经》的学问,广义的诗学笼统地以古典诗歌为研究对象。但是到清代,试律首次进入诗学的批评领域中,逐渐形成全面深邃的理论体系。叶葆的《诗法百篇弁言》两次提到“诗学”:“自廷试、馆选迄乡会直省科岁,两试皆以之近科,功令所昭,特严磨勘,声律之细与制义之文等重。使非格律稳谐,有合体制难以入彀。则诗学可弗亟讲欤?”“余家塾授徒呐于口,而勤于笔。凡文法经义待指明者类作解以示之。而于诗学尤多绪论,语不涉深,言之易入,指画所及,意已豁如,一时兢传、借钞不一。”[12]他强调此“诗学”以乾隆二十二年诏令试律取士为契机,研究声律、体制、文法、经义,显然是针对试律而言。清晚期林联桂的《见星庐馆阁诗话》同样以“诗学”指代研究试律的学问。“戴文端相国谓国朝人文蔚起,诗学昌明。迩来专刻甚多,纪晓岚、吴谷人两前辈均有试帖行世,可为后学之圭臬。”[13]明指试律选本为典范,以纪昀、吴锡麒为代表的作家,都在试律诗学的研究范围内。
清代试律诗学是在科举制度的影响下展开的。不管士子对试律鄙夷不屑,还是趋之若鹜,都不免在试律诗学指导下严格创作。从清初期的懵懂迷茫到后来理论观点的层出不穷,每一个过程都闪烁着诗论家的智慧光芒。试律诗学理论涵盖修养论、创作论、价值论等多方面。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通过试律选本、别集中的作品点评、文人序跋和随笔等方式保存下来。其深邃精微、完整系统的诗学体系渲染出古典诗学最后一抹霞光,值得学者深入研究、努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