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文学史料(第四辑)
- 刘跃进主编
- 4030字
- 2025-04-25 18:11:51
二 编年
编年是吴先生又一项颇为自豪的成绩。他在《前言》中说:“《年谱》《编年笺注》《年谱新编》对元稹诗文的编年意见与我们《新编元稹集》对元稹诗文编年意见有很大的出入,差异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吴先生似乎在暗示,卞孝萱先生、杨军先生和笔者对元稹诗文编年的结果,绝大部分不可靠甚至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人说,你们90%以上的人都错了,或者说你们90%以上的观点都错了,笔者认为,大多数人在震惊之余,一定不会首先怀疑他否定的人或观点的正确性,而会怀疑说这话的人所说结果的可靠性。吴先生为证实自己所说的可靠性,将他自己与《年谱》《编年笺注》《年谱新编》对元稹宝历元年所作诗歌之编年进行对比,得出《年谱》与《编年笺注》编年正确率为零,《年谱新编》编年正确率为5.26%。如果真如吴先生所说,之前的三部著作在某种程度上,就如乾隆皇帝讥讽钱谦益之诗时所说的那样——“真堪覆酒瓮”了。事实如何呢?其一,吴先生列出的19首作品,残诗一首,完整诗作两题三首,其余均为存目之作。其二,吴先生所谓的辑佚,也往往是不靠谱的。因为,他只要见到有人写作了有关元稹的作品,就以为元稹肯定有酬和之作,如果现存元集中没有,就断定已经散佚了,应该“辑佚”。如吴先生据徐凝《春陪相公看花宴会二首》,就认为“现存元稹诗文,未见元稹之酬篇,故据此补”。元稹观察浙东时,徐凝犹是布衣,当此之时,徐凝写一首诗歌,元稹有理由一定要酬和吗?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据酬和之作推断原唱之存在,却根本没有办法据原唱推断酬和之作的存在。且不说吴先生自豪的“辑佚”,并非真正的辑佚,只是做了一点儿“存目”的工作,更何况他对存目作品的推断存在逻辑上的严重失误,其结论绝大多数是站不住脚的。用自己往往站不住脚儿的所谓“辑佚”,指责他人编年的失误,这就不仅是方法上的失误了。其三,吴先生指责《编年笺注》没有编年《和浙西李大夫晚下北固山……》,实际上《编年笺注》编年于大和元年(827);吴先生指责《年谱新编》未编年《修龟山鱼池示众僧》,实际上《年谱新编》编年于长庆三年至大和三年(823—829)。总之,吴先生自己往往粗心,对他人之编年视而不见,却指责他人粗心,漏编元稹作品。关于这一点儿,笔者仅以《新编元稹集》4册(左)、5册(右)为例,列表如下。

续表

在大约1/8的篇幅里,吴先生11次批评《年谱新编》没有给元稹作品编年,而事实是《年谱新编》都给元稹作品编年了,只是吴先生太粗心也太自信了,在没有细致翻检《年谱新编》的情况下,就直接判定他人的失误,这不是一个学人尤其是一个研究学问数十年的学人应该有的态度。
吴先生在很多地方自诩自己对元稹诗文的编年与《年谱》《编年笺注》《年谱新编》结论不同。其实,不同本身并不值得自诩,结论经得起时间的检验,能得到学界主流的认可才是值得肯定的事情。在笔者看来,吴先生在元稹作品编年上所犯的错误,远远超过他取得的成绩。吴先生所犯的错误有二:一是因为他对他人结论缺乏最基本的“了解之同情”(陈寅恪语),而对自己之研究又过于粗心和自信;二是因为学养方面存在欠缺。在此举两个例子。例一,元稹《除夜酬乐天》云:“引傩绥旆乱毵毵,戏罢人归思不堪。虚涨火尘龟浦北,无由阿(珂)伞凤城南。休官期限原同约,除夜情怀老共谙。莫道明朝始添岁,今年春在岁前三。”吴先生系此诗于长庆三年(823),“理由有二(实应为三——引者注):一,元稹长庆三年十月下旬到越州任,而白居易长庆四年(824)五月离杭州任,他们在杭越只有长庆三年一个除夜。二,白诗云:‘明年半百又加三’。根据白居易的生平,本年白居易五十二岁,明年应该五十三岁。三,……因杭州与越州仅仅是隔江而接,白居易作于除夕早上的诗篇,元稹当天可能收到,并立即酬和。当然,寄给白居易可能已经是长庆四年的事情了”。吴先生的三条理由,第一条没有事实依据,因为从元稹诗中只能知道元稹时在浙东观察使任(“龟浦”),无论如何看不出白居易仍在杭州刺史任。第二条理由最早是由卞孝萱先生在《元稹年谱》中提出来的,但外证没有内证可靠。白居易《因继集重序》云:“去年,微之取予《长庆集》中诗未对答者五十七首追和之,合一百一十四首寄来,题为《因继集》之一。”此序大和二年(823—828)十月撰,《白氏长庆集》乃长庆四年(824)十二月由元稹编成。这说明,白居易长庆四年十二月前写成的诗歌,元稹大和元年(827)才追和其中部分诗作。因此,根据原唱写作时间来判定酬和写作的时间,有时并不可靠。第三条既因为第一条的不可靠而无法完全成立,而且吴先生又曲解元白诗中的“除夜”以迁就自己的结论。事实上,白居易长庆三年(823)除夜写好诗作,其一,不大可能连夜寄送元稹;其二,即使马上寄给元稹,到达浙东也已是长安四年的初一,元稹怎么可能“除夜酬乐天”呢?其实,元稹诗中末句“今年春在岁前三”是此诗写作时间最可靠的证据。长庆三年至大和二年(828),立春在春节前三天的只有大和二年。又,“凤城”指长安,而大和二年,白氏正为官长安,与诗所写亦符。元稹此诗,白氏亦有酬和,其《和微之诗二十三首·和除夜作》云:“君赋此诗夜,穷阴岁之余。我和此诗日,微和春之初。……君在浙江东,荣驾方伯舆。我在魏阙下,谬乘大夫车。”元诗大和二年除夜作,白诗次年春初作,时元在越州,白在长安。再者,白居易《和微之诗二十三首序》云“微之又以近作四十三首寄来,命仆继和”,如元稹《除夜酬乐天》作于长庆三年,距白居易大和三年酬和之时已经七年,白居易序能谓之“近作”乎?顺便说一点,吴先生说:“未见《年谱新编》编年本诗,可能是因疏忽导致的遗漏。”其实,拙著第255页有考订,只是吴先生又一次粗心大意了。
例二,元稹《送友封》云:“轻风略略柳欣欣,晴色空濛远似尘。斗柄未回犹带闰,江痕潜上已生春。兰成宅里寻枯树,宋玉亭前别故人。心断洛阳三两处,窈娘堤抱古天津。”吴先生编年于元和六年二月窦巩“前往黔州投奔兄长窦群”之时,其理由一是诗中有“江痕潜上已生春”,二是元稹《酬窦校书二十韵》《酬友封话旧叙怀十二韵》及窦巩《江陵遇元九李六二侍御纪事书情呈十二韵》《自京师将赴黔南》诸诗。笔者不敢苟同,理由有五:其一,送别之作,例写被送行者所去之地,从元诗尾联看,窦巩所去之地应是洛阳而不是窦群所在的黔南。其二,“斗柄未回犹带闰,江痕潜上已生春”。是说旧的一年尚未结束,还是闰十二月,但由于是闰年,春天来临得比较早。考元稹在江陵期间,惟元和六年(811)闰十二月,因此,《送友封》应写作于元和六年十二月而绝不可能是“二月”。其三,宋蜀本《新刊元微之文集》总目录与清卢文弨所见宋本题作“重送友封”,非常正确,但没有引起吴先生足够的重视。元稹又有《送友封二首》,吴先生编年于元和七年(812)夏初,而实际上应写作于元和六年春末或夏初。《送友封二首》其一云:“瘴云拂地黄梅雨,明月满帆青草湖。”其二云:“若见中丞忽相问,为言腰折气冲天。”“青草湖”即今洞庭湖之一部分,在湖南境内,则窦巩元和六年春末或夏初,自江陵南下,走水路赴其兄所在之黔南。元和六年九月,其兄窦群自黔州观察使贬开州刺史,窦巩遂再次经过江陵北返洛阳,元稹在江陵再次送别窦巩。其四,若如吴先生所言,窦巩元和七年春末夏初自江陵赴开州,开州即今重庆开州区,窦巩绝不应该自江陵南下湖南,而应该自江陵沿江西上,直达开州。而且,《送友封二首》题下有元稹自注:“黔府窦巩字友封”。如果窦巩自元和六年春至元和七年春末夏初,一直在江陵待着,其兄贬开州刺史后,方从江陵赴开州,元稹此时自注“黔府窦巩”又是何意?其五,至于吴先生说:“如果作于元和六年春天,此‘三年’(马头五角已三年——引者注)从何算起?”吴先生难道不知道,元和四年三月,元稹出使东川,弹劾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等,轰动朝野,获罪于权贵,刚回长安,即被贬分务东台,所以,“马头无角”完全可以从元和四年分务东台算起。
《新编元稹集》没有设置“无法编年作品”一栏,从表面上看,吴先生为每一篇作品都编年了。而实际上,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如《蔷薇》,吴先生编年时云:“我们以为,两句虽然无法准确编年,但应该赋成于元稹生平内的春天,今暂时编列元稹武昌军节度使任内之大和五年之春天。”仅仅因为《蔷薇》“应该赋成于元稹生平内的春天”,就遽然将其编年于大和五年春天,岂不是过于勉强?这样的编年与不编年有何差别?又如《送刘秀才归江陵》,吴先生编年时云:“两句确实无法准确编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两句肯定不是元稹江陵任内所作。从诗人形象生动描绘江陵景色来看,元稹应该非常熟悉江陵的草木与风景,两句似乎应该赋成于元稹江陵任之后,今暂时编列在元稹武昌军节度使任内,赋作于大和四年或大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前。”吴先生“肯定不是元稹江陵任内所作”的结论似乎难以成立,因为元稹元和五年至九年(810—814)任职江陵士曹参军期间,曾北上襄阳拜谒山南东道节度使李夷简,曾随荆南节度使严绶南下湖南讨张伯靖,当此之时,元稹均有可能“送刘秀才归江陵”。至于“从诗人形象生动描绘江陵景色来看”“两句似乎应该赋成于元稹江陵任之后”,更是一厢情愿之随意推测。因此,将《送刘秀才归江陵》编年于大和四年或大和五年,就是不能编年而强为之编年。
吴先生的思维很跳跃,有些地方根本无逻辑可循。如第1919页吴先生叙述元稹《正月十五夜呈幕中诸公》编年依据云:“《旧唐书·文宗纪》:‘(大和元年)九月庚申朔……丁丑,浙西观察使李德裕、浙东观察使元稹就加检校礼部尚书。’而徐凝《奉酬元相公上元》仍然称元稹为‘元相公’,此与徐凝《春陪相公看花宴会二首》相一致,因此大和二年与大和三年的‘正月十五夜’也应该排除。”元稹加“检校礼部尚书”与别人称呼元稹“相公”有什么关系,竟然据此推断该诗作于大和二年元稹加检校礼部尚书之前?笔者不知道吴先生此处是疏忽大意还是不懂“相公”与“尚书”的区别,在此笔者只想说明一点:唐人只要曾做过宰相,别人都可以呼之为“相公”。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十四:“前代拜相者必封公,故称之曰相公。”吴先生知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