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女性法律地位之嬗变与中国现代文学书写
- 章敏
- 1057字
- 2025-04-27 18:07:00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
1.文史互证的方法
从某个角度说,本书是法律条文、历史材料和文学文本的一种互文性考察,通过对法律、历史材料的爬梳和文学文本的解读来获得对历史的另一种观照方式以及对文学的新的阐释空间。毫无疑问,考察对象所在时期的法律条文和原始历史材料是本书立论的基础,但历史毕竟不只是史料记载中的梗概、框架和一堆冰冷的事实、法条与数据,历史更是由诸多细节组成的丰富生活。诸多历史现象和文学创作的“同构”品质不能不说明文学也不失为返回历史现场的途径之一。
2.文本细读的方法
本书一方面“建筑”于历史材料与法律条文之上,另一方面则“建筑”于对文学文本的细读之上。对文学作品与历史材料和法律文本的比照探析,离不开对文学文本的深耕细作。对文学与历史的跨学科研究的意义之一也就在于文学研究能够弥补史学研究的单一化倾向和对细节与精神层面的忽视。而文学研究要做到这一点则势必要求对文学文本进行细读,这包括对文学文本的历史性要素细节的看重以及对文学作品本身美学品格的关注与审视。
3.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书对描写女性法律地位嬗变同一主题内容的作品进行比较。既有相同时间相同空间里不同作家关于同一主题的作品的分析比较,又有相同时间不同空间里同一主题作品的比较,还有相同空间不同时间甚至不同时间不同空间里同一主题作品的比较,同时对历史材料与文学作品对同一主题的不同书写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揭示不同文学作品存在的不同美学风格及思想倾向以及历史书写与文学书写之间的差异和张力,并分析导致这些差异的背景和原因。
4.整体研究和个案剖析相结合
民国时期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涉及不同时间不同空间里女性权利的方方面面,在一个新旧交替、各种政治力量拉锯的历史时期,这样的研究对象可以说是错综复杂的。如传统乡土社会里女性几乎无甚权利可言,对其的文学书写也谈不上某项具体的权利,只能说连最基本的权利都缺失,所以本书采取了选取典型现象来切入的方式,以此来揭示乡土社会女性权利状态的样貌。而在都市空间和后来的苏区、解放区,文学书写反映最多的是女性的婚姻权、教育权、经济权这些与女性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权利,而不可能穷尽权利的方方面面,而这也正是女性史、法制史所关注最多的。并且涉及的不同女性权利的文学书写作品也有多有少,所以有的主题只能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现象、事件和文学作品,如涉及女性财产继承权的“李超事件”和胡适的《李超传》。但是女性法律地位的嬗变与现代文学书写这一论题,又绝不仅仅是个案研究所能涵纳的,所以还需要整体研究的眼光,只有把这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深入该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