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 控告等不予查处,对侵害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 妇女权益保障法贯通实用本(2022年修订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
- 282字
- 2025-05-09 16:02:26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