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可撤销的合同·显失公平
故事
辛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店文了一双丝雾眉,花费了8.6万元。事后,她的丈夫认为价格过高,明显属于商业欺诈,而辛女士也认为,文过的双眉不对称,于是起诉该美容店欺诈,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款25.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辛女士文眉时对总费用8.6万元是明确知情的,且该美容店没有超范围经营。辛女士主张该店存在欺诈行为并以此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认为该美容店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提供的文眉服务收费8.6万元的构成情况,也不能证明该文眉服务应当收取高出普通文眉服务的费用,故收取8.6万元费用明显有失公平和合理,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辛女士明确知悉价格而仍选择购买,本身亦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酌定美容店应向辛女士返还70%的费用,即6.02万元。
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美容纠纷,怎样才能提前正确预防,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故事评析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将消费者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保护纳入《民法典》中,能够更充分地发挥《民法典》的作用,完善《民法典》对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体系。本案中,从消费者辛女士的角度来看,辛女士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其次,《民法典》确定了合同的可撤销制度,从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在本案中,若消费者辛女士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异议,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法院认为辛女士文眉时对总费用8.6万元是明确知情的,因此辛女士不符合这个条款的规定情形,导致维权不利。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在本案中,消费者辛女士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维权,要求商家诚信经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确定了违约方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则,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纠纷的情形,双方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解决。因此,本案辛女士通过法院维权的途径是明智的最优选择。
在此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因金额小或争议点不清晰,或感觉维权麻烦,不少消费者就自认倒霉,没有进入法律程序。除了预付款消费、美容消费等维权案件外,还有价格争议、服务质量和内容问题、服务致人身伤害、以免费名义强制消费等。对此,建议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先了解商家的资质,包括经营状况、信用评价等;同时,尽量不要预付款消费。不少商家以打折赠送的名义吸引消费者充值,再用吸纳的预付款去扩大经营,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维权难度很大。目前,美容消费领域极少订立书面合同,消费者最好跟商家订立相关的美容服务合同并尽量细化条款。此外,消费过程中,应尽量保存消费证据,譬如给美容产品拍照、保留产品包装,服务过程中及发生争议后,交涉时要录音录像或达成书面协议等,方便后续维权。